省发改委关于宜昌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邦普一体化电池材料产业园-邦普时代锂离子电池新材料项目节能审查变更的意见
省发改委关于宜昌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邦普一体化电池材料产业园-邦普时代锂离子电池新材料项目节能审查变更的意见
宜昌市发改委,宜昌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 来 《 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变更邦普一体化电池材料产业园 - 邦普时代锂离子电池新材料项目 节能审查 意见 的请示》 (宜发改环资〔 2025 〕 190 号) 收悉(项目代码: 2110-420550-89-01-723924 )。该项目由 宜昌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 2021 〕 256 号),由于备案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变化,磷酸铁锂生产车间、仓库均取消建设,项目产品由“年产磷酸铁锂 22 万吨、镍钴锰酸锂 9 万吨、钴酸锂 4 万吨、氢氧化镍钴锰 5 万吨(自用)、四氧化三钴 3.3 万吨(折金属 2.4 万吨,自用)”变更为“年产镍钴锰酸锂 9 万吨、钴酸锂 4 万吨、氢氧化镍钴锰 5 万吨(自用)、四氧化三钴 3.3 万吨(折金属 2.4 万吨,自用)”。节能审查中项目建设内容同步变更。
根据 国家和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相关规定 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 对项目用能 提出如下变更意见:
一、 原则同意该项目 变更修定后的 节能报告。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 按项目变更后的节能报告: 项目 2027 年 12 月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 677653 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 203899 吨标煤、等价值为 443950 吨标煤(变更前当量值为 454244 吨标煤、等价值为 901942 吨标煤), 其中年耗电力 129524.90 万 千瓦时 、年耗天然气 108.00 万 方 、 年耗热力 ( 1.05 兆帕, 240 摄氏度饱和蒸汽 ) 127.20 万 吉焦 , 年耗新水 270.93 万吨 、 年耗氮气 0.12 万方、年耗氧气 10.25 万方 。
二 、 该项目对宜昌市完成 “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有较大影响,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重大影响 。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宜昌市发改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宜昌市发改委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宜昌市发改委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发改委关于邦普一体化电池材料产业园 - 邦普时代锂离子电池新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鄂发改审批服务〔 2021 〕 256 号)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 6 年 2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