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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7

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

业主单位:察哈尔右翼前旗蒙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拟在建项目地区:内蒙古 · 乌兰察布
发布:2026-04-19 04:36:41截止:2026-04-23
产品/服务:见正文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规模:本项目拟规划为500MW风光储新能源基地,其中风电场规划建设规模为400MW,光伏电场规划建设规模为100MW,储能项目建设规模300MWh,场内配套建设1座220kV升压站及其220kV送出联络线,通过220kV线路接入天皮山220kV变电站。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设备制造、出厂前试验、包装、运输、现场交货等。产品数量、技术规格和要求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为准。(详见技术规范书)

(1)本次招标范围为储能系统所需设备的供货及指导安装,设备调试,配合竣工验收,并配合协调并网验收合格手续等,包括但不限于固液混合(半固态)磷酸铁锂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直流汇流设备、集装箱及其配套设施(含空调、通风(防爆型)、管道、环境监测、配电、消防(防爆型)、安防、照明(防爆型))、储能变流升压一体化设备(含红外双视视频监视等)、储能区站用电系统,投标方供货设备内部及投标方供货设备之间连接的所有动力电缆(不含35kV交流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线缆(网线、光纤、485线等)均由投标方提供详细设计电缆清册并供货,网线接线、光缆熔接等工作由投标方负责。供货范围内设备元件的选择、设计、制造、提供图纸资料、出厂试验、供货、包装、发运、现场交货、指导安装、现场调试、性能试验、配合交接试验、配合相关单位验收等。现场设备交接试验由招标人负责完成,投标人进行配合。

半固态电池、汇流控制柜、电池管理系统BMS、冷却系统、储能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等集成于电池预制舱中,同时预制舱内配套照明、通风、环境监测、配电、门禁等辅助系统。系统采用液冷,非步入式设计。

此外,投标人应提供储能系统相关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储能系统各设备布置图、电气连接图、通讯系统图及其它供货范围内的图纸。

本次招标的半固态电池储能容量为1.25MW/5MWh,电池功率容量比值(W/Wh)为0.25C。电池采用固液混合(半固态)磷酸铁锂电池,储能时间4小时。本期半固态电池储能装置暂定通过1回独立的35kV集电线路接入升压站35kV配电段。

(2)本项目中储能系统35kV高压侧之间至并网点电缆及附件由招标人提供并敷设、安装。一次分界点:储能系统集装箱内设备之间、集装箱与集装箱之间的电缆及附件(含终端)由投标人提供,储能系统至招标人其它厂家供货设备间的电缆及附件由招标人负责提供,所有电缆的敷设、接线以及系统调试等其它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二次分界点:投标人供货的储能系统设备之间的电缆、通讯线缆及附件由投标人提供,储能系统至招标人其它厂家供货设备间的电缆及附件由招标人负责提供,所有电缆的敷设、接线(不含网线接线、光缆熔接)以及系统调试等其它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调试分界:投标人应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及地方电网公司要求,配合竣工验收、配合招标人完成消防验收、配合协调并网验收合格手续等工作,验收费用由招标人负责。(详见招标文件)

二、公示目的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性,现对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示文件

本次公示的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草案)

2.投标人须知(草案)

3.评标办法(草案)

4.合同条款及格式(草案)

5.技术标准和要求(草案)

6.投标文件格式(草案)

四、获取方式

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可自即日起登录以下网站免费下载查阅招标文件草案: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五、意见反馈

1.反馈对象:所有反馈意见请提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反馈要求: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可签字)。意见应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草案中的具体条款、页码或内容,阐述修改理由及依据,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请注明反馈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3.反馈渠道:电子邮件发送(邮箱:545619341@qq.com、aip_zhang@chng.com.cn)(请注明“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反馈”)。

4.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04月16日23时59分前(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六、公示期

2026年04月13日至2026年04月16日。

七、重要声明

1.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所有意见。最终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以届时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文件为准。

3.本次公示及意见征集活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草案有异议,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异议,视为无异议。

5.正式招标公告将在本公示公示期结束并完善招标文件后另行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察哈尔右翼前旗蒙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土贵乌拉镇红卫街与解放路交叉口南240米处发改委四楼东侧办公室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8147150766

电子邮箱:545619341@qq.com

招标代理机构: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10号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15313611213

电子邮件:aip_zhang@chng.com.cn

九、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附件:
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设备采购招标文件.docx

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

项目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XXXXX

招标人察哈尔右翼前旗蒙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

目录

第一卷商务文件....................3

第一章招标公告....................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6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6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9

第三节合同协议书格式....................67

第三卷投标文件....................71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2

第一卷商务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半固态电池

电化学储能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XXXXXXXXX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境内

项目类别:能源项目货物类

项目内容: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1.招标条件

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已在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编码2409-150926-04-01-784633,项目资金来源为招标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招标人为察哈尔右翼前旗蒙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能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境内。

2.2规模:本项目拟规划为500MW风光储新能源基地,其中风电场规划建设规模为400MW,光伏电场规划建设规模为100MW,储能项目建设规模300MWh,场内配套建设1座220kV升压站及其220kV送出联络线,通过220kV线路接入天皮山220kV变电站。

2.3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设备制造、出厂前试验、包装、运输、现场交货等。产品数量、技术规格和要求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为准。(详见技术规范书)

(1)本次招标范围为储能系统所需设备的供货及指导安装,设备调试,配合竣工验收,并配合协调并网验收合格手续等,包括但不限于固液混合(半固态)磷酸铁锂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直流汇流设备、集装箱及其配套设施(含空调、通风(防爆型)、管道、环境监测、配电、消防(防爆型)、安防、照明(防爆型))、储能变流升压一体化设备(含红外双视视频监视等)、储能区站用电系统,投标方供货设备内部及投标方供货设备之间连接的所有动力电缆(不含35kV交流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线缆(网线、光纤、485线等)均由投标方提供详细设计电缆清册并供货,网线接线、光缆熔接等工作由投标方负责。供货范围内设备元件的选择、设计、制造、提供图纸资料、出厂试验、供货、包装、发运、现场交货、指导安装、现场调试、性能试验、配合交接试验、配合相关单位验收等。现场设备交接试验由招标人负责完成,投标人进行配合。

半固态电池、汇流控制柜、电池管理系统BMS、冷却系统、储能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等集成于电池预制舱中,同时预制舱内配套照明、通风、环境监测、配电、门禁等辅助系统。系统采用液冷,非步入式设计。

此外,投标人应提供储能系统相关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储能系统各设备布置图、电气连接图、通讯系统图及其它供货范围内的图纸。

本次招标的半固态电池储能容量为1.25MW/5MWh,电池功率容量比值(W/Wh)为0.25C。电池采用固液混合(半固态)磷酸铁锂电池,储能时间4小时。本期半固态电池储能装置暂定通过1回独立的35kV集电线路接入升压站35kV配电段。

(2)本项目中储能系统35kV高压侧之间至并网点电缆及附件由招标人提供并敷设、安装。

一次分界点:储能系统集装箱内设备之间、集装箱与集装箱之间的电缆及附件(含终端)由投标人提供,储能系统至招标人其它厂家供货设备间的电缆及附件由招标人负责提供,所有电缆的敷设、接线以及系统调试等其它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二次分界点:投标人供货的储能系统设备之间的电缆、通讯线缆及附件由投标人提供,储能系统至招标人其它厂家供货设备间的电缆及附件由招标人负责提供,所有电缆的敷设、接线(不含网线接线、光缆熔接)以及系统调试等其它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调试分界:投标人应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及地方电网公司要求,配合竣工验收、配合招标人完成消防验收、配合协调并网验收合格手续等工作,验收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4交货地点: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

2.5交货方式:项目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2.6交货期:开始交货时间为2026年5月10日,2026年7月30日完成全部设备交货。

注:开标一览表中的工期指的是交货期,即:首批设备计划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20日,交货期内交货进度须连续均衡,并满足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具体交货批次及数量以招标方通知为准。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调整供货时间,投标人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2.7合同签订方式:

本次招标设备(材料)为《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实验实证项目EPC总承包(标段一)合同》暂估价内容,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主体招标并确定中标人。合同履约由EPC总承包单位作为采购方与中标设备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及支付合同价款,并完成相应设备(材料)的到货、储存、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需提供承诺);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供承诺)或内蒙古能源集团相关文件(详见附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施工或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需提供承诺);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需提供承诺并附网站查询截图);

(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从名单内移出的除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需提供承诺并附网站查询截图)、“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需提供承诺并附网站查询截图);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需提供承诺)。

注:投标人如未按照上述第(4)、(5)两条要求提供网站查询截图的,将否决其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必须具有电化学储能系统产品(半固态电池电芯、PCS、EMS)主要部件中至少一个核心产品的研发制造能力,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提供CNAS或CGC或CQC等第三方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为投标人研发或制造产品)。

3.2.2投标人具有CNAS或CGC或CQC认证的报告并提供本次投标所使用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半固态电池(电芯)必须具有国家认证的权威机构出具的符合GB/T36276-2023要求的型式认证报告。

3.2.3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国境内具有累计不低于100MWh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项目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容量、签订日期等关键内容,每份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合同履约发票)。

3.2.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222.74.200.108:8081/TPBidder/)点击操作手册下载。

2、本项目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各投标人需办理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

办理方式及相关流程详见CA公司信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222.74.200.108:8081/TPBidder/)点击CA公司信息。

3、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0471-5332612。

4、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下同)。

5、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操作手册4.2章节。

5.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月日09时30分。

2、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4.2章节。

6.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26年月日09时30分。

2、开标地点:远程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http://222.74.200.108:8081/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3、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http://222.74.200.108:8081/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点击帮助手册。

7.其他

本次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同时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察哈尔右翼前旗蒙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土贵乌拉镇红卫街与解放路交叉口南240米处发改委四楼东侧办公室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8147150766

电子邮箱:545619341@qq.com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10号

联系人:张爱平

电话:15313611213

电子邮件:aip_zhang@chng.com.cn

9.行业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的行业监督为:

本次招标项目的行业监督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址:

投诉受理联系人:付宁

投诉受理电话:0474-8321739

投诉受理邮箱:wsfgwxnyk@163.com

纪委举报电话:。

邮箱:。

10.其他要求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线签订备案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的通知》的要求,中标人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备案签约完毕后的交易合同。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1)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2)工程规模见招标公告
(3)标段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资本金20%,银行贷款8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同招标公告招标范围。
1.3.2设备交货期见招标公告
1.3.3质量标准质量合格,满足验收规范要求,详见技术规范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
1.5.3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下表总则1.5.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在该计费基础上,当收取金额不足人民币1.5万元时,按1.5万元计取。招标代理费由投标人依据以上标准计算计入投标报价,但不单独列项,中标后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同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过期后的提问,招标人有权不再回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招标人书面澄清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当招标人书面澄清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距开标时间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1.9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180日
3.4.1投标保证金【电子招标】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XXXX元(大写:XXXX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形式:电子保函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交易主体成本,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完成了全区统一的电子保函系统,并部署在自治区政务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已与22家金融机构(银行5家、保险公司11家,担保公司6家)完成了对接,满足各投标人投标担保需求。2024年10月上线以来,电子保函系统平稳运行,已在全区大量使用。电子保函具有全流程电子化、减少资金占用、节约时间成本等特点,方便查验、全程留痕,全程线上操作,简单便捷。请各投标人参与自治区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时使用电子保函。具体操作请咨询:400-153-8889。
3.5.2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2年-2024年连续三年;
3.5.3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招标公告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招标公告
5.2开标程序一步开标法。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7.1.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1-3名
7.1.3多个标中标数量/
7.2中标公示中标公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7.4.1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或比例:合同总价的10%
8.5监督部门见招标公告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1.1行贿犯罪调查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中标人自行查询本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行贿犯罪情况,查询日期为中标公示截止日前2个月内,查询期限为近三年,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提供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或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且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若中标人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查询结果或经查询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2其他要求无。

备注:招标文件及附件如存在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为准。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技术性能指标: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蒙古能源集团内有违约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处于供应商暂停投标的期限内;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的准备与递交等所涉及的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投标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具体金额按下表(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算执行。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入投标报价,不单独列项,中标后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后,向中标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服务费发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费率(%)服务类型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以下(含100)1.651.501.10
100-500(含500)1.210.800.77
500-1000(含1000)0.880.450.605
1000-5000(含5000)0.550.250.385
5000-10000(含10000)0.2750.100.22
10000-50000(含50000)0.0550.050.055
50000-100000(含100000)0.03850.0350.0385
100000以上0.0110.010.011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类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9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1.65%=1.65万元

(500-100)×1.21%=4.84万元

(900-500)×0.88%=3.52万元

合计收费=1.65+4.84+3.52=10.01万元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允许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1.11.4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2.1.1招标公告;

2.1.2投标人须知;

2.1.3评标办法;

2.1.4合同条款及格式;

2.1.5供货要求;

2.1.6投标文件格式;

2.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澄清、修改24小时内,全部视为确认收到。查看或者下载记录将被视为投标人已经接收到所发澄清。如因投标人未能及时查看有关澄清回复内容,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招标文件澄清管理”处及时查看并下载回复内容,查看或者下载记录将被视为投标人已经接收到所发澄清。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5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若招标文件第一卷内容与第二卷内容不一致时,以第一卷内容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文件(不含报价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3.1.1商务文件: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投标文件,须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四章合同条款的要求,并由下列文件、附件和附表组成:

(1)投标函(附件1A)、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附件1B)、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C)及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1D);

(2)商务条件、合同条款偏差表(附件4A);

(3)投标保证金承诺函(附件5);

(4)投标电子保函;

(5)履约保证函格式承诺书(附件6);

(6)投标人证明其是合格投标人并有资格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附件7)。

(7)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1.2技术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投标文件,须响应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规范的要求,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结构、格式和内容的编排顺序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通用部分(要求投标人逐条响应);

(2)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要求投标人逐条响应);

(3)技术规范附表/附图(要求投标人逐项填写)。

3.1.3报价文件:投标人根据供货范围清单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文件格式和要求进行报价。

(1)开标价格表及报价承诺函(附件8);

(2)投标价格表(附件2)。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18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5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4.3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虚假投标;

(4)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要求提供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5.3“近年完成的设备业绩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合同首页、能反映资格条件的供货清单及签字页)

3.5.4“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页)复印件。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要求提供近3年材料。

3.5.6投标人须知1.4.2条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电子招标】

3.7.1投标人对线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加密。方式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点击操作手册下载。如有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信息。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信息,将作如下处理:

(1)若在评标期间发现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2)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3)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直至解除合同;

(4)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候选人的资质(资格)、业绩同时公示,便于投标人互相监督;

(5)若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时,将被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内蒙古能源集团及下属企业的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与该投标人发生交易。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电子招标】投标人对线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加密。方式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点击操作手册下载。如有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电子招标】投标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电子招标】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电子招标】电商平台正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电子招标】

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不接收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请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投标文件递交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点击操作手册下载。

5.2开标程序

【一步开标法】

【电子招标】

开标程序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

投标人需在开标当日开标之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待开标,开标流程详见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点击帮助手册。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的60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开标内容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向所有投标人公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不见面开标系统公示的电子报价为准;投标人可以自行登陆不见面开标系统见证监督开标过程。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不遵守评标纪律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本章7.1.1项。

6.4重新招标

6.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2)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人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竞争性不足,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二次招标的情况。

6.4.2不再招标

(1)招标人采购任务取消的;

(2)第一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经第二次招标,招标仍然失败的;或“一次招标失败且经市场调研供应商确不足三家”的,招标人有权采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将授标给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材料要求、投标文件材料综合评比最优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7.1.2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定。

7.1.3为保证工程进度,本工程所有标段中最多只能中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标段。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7.2.1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7.2.3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后,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同时进行公示。

中标结果公告阶段不接受异议。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将授标给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材料要求、投标文件材料综合评比最优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1投标人应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廉洁自律和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8.2.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投标人不得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行为,投标人产品质量不得出现严重问题等情景。若投标人存在以上行为时,将被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内蒙古能源集团供应商库,并按照内蒙古能源集团制度规定处理。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3.1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8.3.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3.3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不接收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请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投标文件递交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点击操作手册下载。

10.异议提出与受理

10.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异议。

10.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在以下内容提出异议:

(1)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2)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3)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

(4)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5)其他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使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

(6)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10.3异议提出时限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4)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

(5)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回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其异议将不被受理。

10.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异议事项及事实依据;

(3)相关请求及主张;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材料应当署名。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有关异议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外文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异议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箱
授权委托人电话邮箱
提出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证明材料(请附后)
异议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0.5无效异议及不良异议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异议,视为无效异议:

1)超过异议受理时限提出的新的异议内容;

2)未提交关于异议内容真实性和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书面保证及证明材料的异议;

3)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商业秘密及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提供上述信息具体来源的异议;

4)提交的异议证明材料不全,经招标代理机构要求仍须补充而未能在7日内提供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异议,视为不良异议:

1)提供的异议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

2)编造虚假异议内容或证明材料的异议;

3)异议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纠缠的;

4)一年内三次以上失实异议的。

10.6异议人发生无效异议、不良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将予以驳回,并将其列入华能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同时:

(1)投标人无效异议累计超过3次的,在华能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予以公布。

(2)投标人发生不良异议1次的,在华能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予以公布。

10.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1)超过异议期限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未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交关于异议内容真实性和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书面保证及证明材料的异议;

(4)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商业秘密及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提供上述信息具体来源的异议;

(5)异议材料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异议证明材料不全,经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要求仍须补充而未能在7日内提供的;

(6)异议人不是所异议项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7)提供的异议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或编造虚假异议内容或证明材料的异议,将被视为不良异议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华能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予以公布;

(8)异议人不符合本工作流程规定的。

对于不符合异议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10.8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见招标公告。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2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商务、技术、价格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评标委员会应研判剩余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来考虑是“否决全部投标”还是“继续评标”。若明显缺乏竞争,应否决全部投标;若剩余投标人仍具有竞争性,应继续评标。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通用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
资质等级要求见招标公告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
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电子保函且无瑕疵
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内容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齐全且清晰可辨
投标交货期投标交货期满足招标交货期要求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范围投标范围无实质性偏离
技术要求无明显不符合技术规定、技术标准的要求
其他要求无明显不符合技术规定、技术标准的要求;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未限制招标人的权利;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或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不存在不同投标人工商注册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地址信息检查一致的情况。
2.2.1分值构成(总分100 分)技术部分A:A1满分 100 分,权重K1 : 35% ;商务部分B:B1满分 100 分,权重K2 : 10% ;评标报价C:C1满分 100 分,权重K3 : 55% ;综合得分=A+B+C=A1×K1+B1×K2+C1×K3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与次低两家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技术评审标准续表1:技术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表
商务评审标准续表2:商务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表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续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表
3.2.2.1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1-3名。

续表1:技术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表

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1储能电池性能151.承诺的循环次数综合比较,优秀得7-10分;良好得5-7(不含)分;循环次数6000次以下不得分。注:循环次数以EOL70%为承诺标准;2.承诺的储能电池(包括电芯、电池模块、电池簇)能量效率在满足国标的情况下,优秀得4-5分;良好得2-4(不含)分,一般得0-2(不含)分。本节总分为上述2项得分之和;
2电池管理系统性能101.电流、电压、温度采样精度及周期在满足国标的情况下,优秀得4-5分;良好得2-4(不含)分,一般得0-(不含)2分。2.SOC等估算精度在满足国标的情况下,优秀得4-5分;良好得2-4(不含)分,一般得0-2(不含)分。本节总分为上述2项得分之和;
3变流升压系统性能101.最大效率、充放电转换时间、稳流精度和稳压精度、待机损耗和空载损耗在满足国标的情况下,优秀得4-5分;良好得2-4(不含)分,一般得0-2(不含)分。2.变流升压系统性能防护等级满足要求,适应性优秀得4-5分;良好得2-4(不含)分,一般得0-2(不含)分。注:提供以上相关数据PCS检测报告;本节总分为上述2项得分之和;
4储能系统综合效率性能20综合效率达到86%的,得10分。综合效率在86%的基础上每提高1%,加2.5分,最多得20分。综合效率低于86%不得分。注:投标方需提供计算过程,并对系统综合效率进行承诺,不提供计算过程及承诺的不得分。
5预制舱结构特点和寿命5从电池舱布局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考核:1.电池舱采用非步入式,防护等级防腐等级满足要求,项目适应性好。集装箱寿命不低于25年,功能完备,安装、巡视、维护方便,单位尺寸电池舱电池容量较高,得4-5分。2.电池舱采用非步入式,具有较好防护防腐性能,集装箱寿命不低于25年,功能完备,安装、巡视、维护较方便,单位尺寸电池舱电池容量一般,得2-4(不含)分。3.结构设计一般,安装、巡视、维护不方便,单位尺寸电池舱电池容量较小,得0-2(不含)分。
6储能系统安全措施101.从储能系统安全运行措施或方案进行考察:1).提出了相关安全运行保证措施或方案,消防系统具备与可燃性气体传感器联动的排风装置,具备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气体灭火装置,具备电池模块级消防方案,灭火介质性能优秀,预留水消防接口,方案先进得7-10分;2)提出了相关安全运行保证措施或方案,消防系统具备与可燃性气体传感器联动的排风装置,具备自动气体灭火装置和温感、烟感探头、可燃气体探测,方案一般得4-7(不含)分。
7供货范围10供货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最优者得10分,其他依差异程度酌情扣分。最低不低于7分。
8产品认证及质量保证5依据型式认证、设计认证、并网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等报告提供情况综合排序,最优者得5分,次优者得3-5(不含)分,基本满足要求者得1-3(不含)分,最低不低于1分。
9技术支持和维护能力10考虑质保期内技术支持和维护能力情况,从服务承诺的保障措施、质保期内运维服务响应程度,综合排序,最优者得10分,次优者得7-10分,基本满足要求者得4-7(不含)分,最低不低于4分。
10投标响应程度5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其他依响应程度差异得3-5(不含)分。
合计100
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1管理体系认证15投标人同时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5分,每缺少一项扣5分。
2审计结论15提供2021年-2024年期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结论三年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得15分,两年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得10分,一年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得5分,其他情况均不得分。
3业绩40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在中国境内具有累计达到100MWh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业绩,得基础分10分。2.每增加100MWh满足专用资格条件要求的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业绩加2分,最多加30分。本项满分为40分。备注:投标人需提供业绩证明文件,且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项目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容量、签订日期等关键内容,每份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合同履约发票。
4设备交货期10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安排科学、合理者得8-1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安排较合理者得6-8(不含)分;工期安排未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安排欠合理者得4-6(不含)分。
5付款条件5完全满足付款条件者得5分;基本满足付款条件,有细微偏差者得3-5(不含)分;满足付款条件较差者,根据满足程度得0-3(不含)分。
6商务响应10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者得10分;基本满足要求者得5-10(不含)分;响应性一般,得2-5(不含)分。
7《信用中国》查询情况52023年1月1日至今,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并且:1)在该网站无不良记录,得5分;2)在该网站仅是一般性警告,且无罚款记录,涉及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得4.5分,其它问题得4.8分;3)在该网站仅是一般性处罚,且有罚款记录,1万元以内,涉及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得4分,其它问题得4.5分;4)在该网站仅是一般性处罚,且有罚款记录,1~5万元之间,涉及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得3.5分,其它问题得4分;5)在该网站仅是一般性处罚,且有罚款记录,5~10万元之间,涉及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得2分,其它问题得3分;6)在该网站仅是一般性处罚,且有罚款记录,10万元以上,涉及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得0分,其它问题得2分。如果同一性质问题连续被处罚三次以上,最高得3分。
合计100

续表2:商务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表

续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序号项目满分评分标准
1评标价100分直线斜率法: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00分,评标价比基准价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评标价比基准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3分,最多扣20分(小数点后取2位,四舍五入)。

1.总体要求

0.1总则

0.1.1本评标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华能集团相关制度等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0.1.2本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0.1.3本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比较和评审。

0.2评标委员会

0.2.1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0.2.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0.2.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对整个评标活动保密。

1.评标方法

本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如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2.1.1资格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2.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续表1。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标准

(1)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续表2;

(2)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续表3;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续表4。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8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计算出投标人得分=A+B+C;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技术、商务(不含报价)评审;

(2)撰写技术、商务(不含报价)评标报告。

3.2.2价格评审

(1)确定参与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

通过初步评审和技术、商务(不含报价)详细评审,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价格评审条件要求的,参与后续价格评审。

(2)算术错误及其他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及顺序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价。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大写金额和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但明显的文字书写错误和金额单位错误除外);

2)投标总价以开标一览表信息为准,开标一览表为开标完毕统一公开下发或唱标的价格记录表;

3)如果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价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作为投标总价(如果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异常偏离正常价格,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可能是因为书写错误导致的,可以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依据书面澄清结果确定投标总价);

4)如果投标报价文件中分项合计价格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当分项合计价格大于投标总价时,以投标总价为准,等比例调整相应单价;当分项合计价格小于投标总价时,以分项合计价格为准。分项合计价格为所有分项数量与单价乘积之和;

5)如果出现漏报或少报数量的,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报价项目中,投标总价不作调整;如果出现增项或多计数量的,将超出部分从投标总价中扣除。投标人应按双方确认的供货范围供货;

6)如果招标人有推荐部件(品牌多选一)时,当投标人对推荐部件品牌未全部报价时,按照其他投标人该项最高价计入;当投标人对推荐部件品牌未按最高价计入投标总价时,按其该项最高价计入,调整评标价。该推荐部件品牌由招标人最终确定。

(3)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如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可以否决其投标。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性能指标考核试验):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试验)。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或项目所在场所,合同设备的安装地点。

(3)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4)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30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12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0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30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4.6设备投运后,应进行性能测试(如响应时间、容量等),并要求进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性能测试试验并提供合格测试报告。

7.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60个月,即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之日起60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30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

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0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0个月届满后30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54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54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30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给予答复,需要派人到现场时,所派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到达时间,应满足买方合理的要求,并不迟于所要求时间的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10.1卖方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函的有效期一直持续到合同设备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后30天为止。

10.2卖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格式出具履约保证函。此项费用由卖方支付。

10.3如果卖方在履约保证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函中追索。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4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4分包商:指由本合同的卖方将本合同任何部分分包给的任何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1.15最后一批交货(末批货物):指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其总价值已达到合同总价的98%或以上,并且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余下设备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况下,于机组验收(临时验收)前交齐。

1.1.16试运行:指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进入商业运行前的运行。

1.1.17临时验收(预验收):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考核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保证值后进行的验收。

1.1.18最终验收:指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质期满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验收。

1.1.19质保期:是指卖方自费承担合同设备运行检查、维护、维修并保证设备性能和安全等质量保证的期限。本工程质保期为最后一台储能系统预制舱自买方、卖方签署预验收证书之日起60个月。

2.合同范围

2.1卖方为买方项目供应的设备,包括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材料、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设计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的性能保证值要求,并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商业运行、维修所需要的技术服务(以下称“技术服务”)。卖方提供的供货范围、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按本合同有关附件执行。

本合同货物为:

……

……

具体数量及规格以报价清单为准。

2.2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指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见本合同附件。

2.3卖方负责本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服务及技术资料,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4卖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派遣代表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技术服务。

2.5卖方应负责对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6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并有义务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2.7在合同设备临时验收后,对机组进行第一次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指导工作。

2.8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对于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确认。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的问题负全责。

2.9为满足工期进度要求,技术协议签署后,卖方应按合同附件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设计服务、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圆整),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其分项价格如下:

(1)设备(包括相应的设计服务及技术资料):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2)必备的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价格:元(大写:圆整)。

(3)技术指导(包括培训)服务费: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3.1.2上述合同总价中第3.1.1条第(1)项的设备价格、第(2)项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格是项目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格,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车板交货的一切费用。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公路、水路、铁路等何种运输方式,卖方负责运输至项目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且保持总价不变。

3.1.3上述合同总价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及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服务费用。

3.1.4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费用。

3.1.5上述合同总价中第3.1.1条第(3)项技术指导服务费应包括按本合同规定的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费用,包括为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费,但不包括买方人员赴生产制造厂(包括国外厂家)的交通、食宿费用。

3.1.6“合同设备”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

3.1.7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支付,买方均以人民币用电汇方式汇入卖方的账户或通过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任何费用,将由卖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买方的帐户。

3.2.2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对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按下列办法及比例支付给卖方。

3.2.2.1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60天内将合同总价的10%,计元人民币(大写:圆整),支付给卖方作为预付款。

1)付款金额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2)卖方提供给买方履约保证函正本一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计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3.2.2.2买方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卖方合同总价的40%,计元人民币(大写:圆整),作为合同设备的备料款。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60天内支付合同设备的备料款。预付款在本期付款中扣回,买方实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1)付款金额(合同金额30%)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2)排产进度表(加盖公章)原件;合同总价40%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卖方提交的并经买方代表签字的生产进度付款申请书正本一份。

3.2.2.3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60天内将合同总价的30%,计元人民币(大写:圆整),支付给卖方作为到货设备款,卖方可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发货,但到货设备款的支付次数不应超过三次。

1)到货设备清单一份。

2)由买方施工现场代表签署的此批到货设备已接收的证明书原件一份。

3)补齐此批到货设备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

4)付款金额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3.2.2.4合同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并进行验收(预验收)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60天内向卖方支付批次合同总价的20%,计: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圆整)(预验收款最多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本批次通过预验收设备台数总价的20%):

1)合同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颁发的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副本一份;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证明原件一份。

2)付款金额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3.2.2.5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具体支付如下:

(1)在签发预验收证书之日一年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无息退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2%的质量保证金;计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圆整):

1)合同设备通过第一年验收考核后的证明文件副本一份。

2)付款金额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2)在签发预验收证书之日两年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60日内,无息退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2%的质量保证金;计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圆整):

1)合同设备通过第二年验收考核后的证明文件副本一份。

2)付款金额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3)在签发预验收证书之日三年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60日内,无息退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2%的质量保证金;计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圆整):

1)合同设备通过第三年验收考核后的证明文件副本一份。

2)付款金额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4)在签发预验收证书之日四年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60日内,无息退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2%的质量保证金;计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圆整):

1)合同设备通过第四年验收考核后的证明文件副本一份。

2)付款金额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5)在签发预验收证书之日五年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60日内,无息退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2%的质量保证金;计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圆整):

1)合同设备通过第五年验收考核后的证明文件副本一份。

2)付款金额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3)按照买方要求办理质保验收手续,配合买方办理退出质保期相关事宜以及签署相关手续。

4)买卖双方签署的备品备件补齐证明一份。

3.2.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双方书面确认一致后,用电汇方式汇入买方银行的帐户。如超过一个月不确认或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按银行当年利率计算)扣除。

3.2.4卖方出具的保函等方面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自己承担。

3.2.5卖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商业发票价值应与相应技术服务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技术服务款。

3.2.6本合同项下买方增值税发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3考核

6.3.6性能考核试验应在机组全部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完毕并达到三充三放试验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试验应由买、卖双方参加。该考核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当合同设备运转稳定,不存在影响安全、经济运行和环保的问题,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后,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三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3.7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买方可同意在卖方保证自费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签署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

6.3.9按本章出具的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并不能被视为卖方“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损坏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即使卖方的履约保证函业已终止,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合同设备”在保证期终止三年内因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坏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6.3.10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将有关设备作好安排以便于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一切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6.3.11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卖方储能系统综合效率保证值(投标承诺值)每小于投标承诺值0.5%,需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买方可在任何一笔付款中扣减。

如上述任何一项与保证值的差超过以上条款列出的罚款指标的5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罚款率来支付罚款,其具体罚款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制造出替换件或向另一家制造厂订购满意的设备。由此而造成的延误,卖方应按照相关条款支付违约赔偿金。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使各项经济指标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

按照以上各项累积计算应罚的最大罚款总金额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卖方支付最后一笔罚款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合同设备临时验收之日,之后买方可出具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该证书一式二份由卖方会签,双方各执一份。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30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卖方应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买方承担因其原因额外增加的费用。

6.4.3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12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0日内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技术服务

合同执行期间,卖方需做到在接到买方现场技术服务通知后(书面或电话)24小时之内响应,48小时之内人员及必须的设备材料到位。如不能按时到位,每发生一次卖方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8.质量保证期

8.1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60个月,即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之日起60个月。即本工程最后一台储能电池舱自买卖双方签署预验收证书之日起60个月。

8.2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30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

8.3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0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0个月届满后30日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4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54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54个月届满后30日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7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设计错误和/或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修理和/或赔偿买方所蒙受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后继损失,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拆卸、再安装费用等),换货或修理时间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二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请求买方协助在现场进行大型修理,费用由卖方负责。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是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运抵电厂,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8.8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三十天内出具本“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8.9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坏,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修理或更换,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的两个星期内提出协商意见,由双方商定。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或请求买方安排大型修理或向买方赔款(由双方商定),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保险费。

8.10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或损坏的设备而使本“合同设备”的建设和运行被延迟或中断,则保证期应按实际被延误或中断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8.11在卖方履约保证函保证期满后三十天之内,如果发现设备缺陷,此时,买方出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8.12合同设备任何部件其正常运行寿命比卖方保证期短,则保证期按寿命期计算。但卖方应提供此类设备部件清单,并经买方确认。卖方应提供足够的此类设备部件,以保证期和保证期满后一年内的备件的使用。

8.13任何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进行了缺陷的修正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履约保证金

10.1卖方在合同签署后30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函的有效期一直持续到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后30天为止。

10.2卖方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6规定的格式出具履约保证函。此项费用由卖方支付。

10.3如果卖方在履约保证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函中追索。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每迟交一天交付违约金为迟交设备价格的0.1%,从第21天开始,每迟交一天交付违约金为迟交设备价格的0.2%;迟交时间到达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开始计算,每迟交一天交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0.1%。

(2)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3)超出合同约定供货期2个月以上者,买方有权将卖方列入买方禁止参与投标黑名单。

16.不可抗力

16.4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至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16.5在投标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合同价保持不变,买方和卖方按照新政策中规定的适用税率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卖方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定税率向买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8.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

18.1本合同在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18.2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行为、疏忽、违约(如果有的话)承担责任。

18.3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通讯内容,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露给与“合同设备”无关的第三方,除非合同双方认为有此需要。

18.4卖方不得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变更,但买方可以在征得卖方同意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如这些变更严重地影响到合同价格和时间,买方应当出具变更通知书说明其内容。

18.5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加以纠正。卖方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对该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或者认为在三十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立即宣布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18.6如由于发生在买方的原因而又非卖方的意愿,卖方执行合同被阻碍连续一个月以上,双方将互相协商,如有必要,卖方可以暂停本合同,买方应承担双方同意的在暂停期间卖方所发生的费用。

18.7只有买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但应以书面通知卖方,说明终止的内容和有效日期,这时买方应与卖方谈判经协商后承付下列费用(但由于卖方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终止除外):

(1)终止日期前卖方已执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

(2)卖方为执行合同而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费,这些材料及设备在买方付款后应成为买方的财产。

(3)终止合同而直接引起并已由卖方付出与合同有关的合同必需的费用。

18.8如果买方为执行合同而向卖方预先支付的金额(包括预付款和生产进度款)大于根据上述条款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有权收回其余额及利息。

18.9在发生合同终止的情况下:

(1)卖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材料,在买方未取走之前卖方应负责存放,费用由买方负责。

(2)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部分或全部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不受影响。

18.10卖方不承担任何后期损失的责任,本合同列明了双方全部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8.11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19.保险

19.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的运输一切险,保险额度为投保设备总价100%。保险区段为卖方生产基地到施工现场交货验货无误后为止。如果合同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和/或损坏,其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有责任根据买方要求在一周内补供丢失和/或损坏的合同设备,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19.2如因卖方未购买相应的保险或怠于要求保险理赔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从合同金额中扣除相应款项以弥补买方损失,不足部分卖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同协议格式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如买卖双方举行的联络会议或其他会谈所作的纪要,经双方签字并同意后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十二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四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字页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邮箱: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卷技术规范

见附件

第五章供货要求

另册

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技术规范原则上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2.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具体要求填写专用部分的非固化内容,投标人填写专用部分的附表。

4.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5.具体供货要求:

5.1投标人所使用的PCS选用科华数能、上能电气、南瑞继保、索英电气、阳光电源、汇川技术、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许继电气、禾望电气、英博电气同等质量品牌的产品,投标人方案中须选择不少于10家PCS厂家。

第三卷投标文件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请各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提醒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结合评分标准编写有关内容)

(项目名称)半固态电池电化学储能系统

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附件1投标函、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附件2投标价格表

附件3货物规格一览表

附件4商务条款偏差表

附件5投标保证金

附件6履约保证函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8开标价格表及报价承诺函

附件9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附件10承诺函

附件1投标函、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格式

投标函的格式(1A)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贵方招标采购(招标编号:)设备供货及交货的要求,特全权委托(全称和职务),以投标人(名称及地址)的名义并作为其代理,代表我方进行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宜:

商务文件:除随本投标文件提交的商务条件及合同条款偏差表列明的偏差外,其他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5)商务条件及合同条款偏差表;

(6)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电汇凭证影印件;

(7)履约保证函格式承诺书;

(8)资信证明文件;

(9)其他应当提交的内容。

技术文件:除随本投标文件提交的技术条款偏差表列明的偏差外,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第二卷技术规范要求的所有资料。

(1)投标价格表(不含价格);

(2)技术性能说明(含技术资料和附图);

(3)技术条款偏差表;

(4)类似项目业绩和目前正在执行合同的情况(合同影印件等证明材料);

(5)设计要求与设计联络会;

(6)监造、检验、调试和性能考核试验;

(7)货物交运计划;

(8)技术服务计划;

(9)技术文件交运计划;

(10)业主方技术人员培训;

(11)大(部)件情况;

(12)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13)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报价文件:投标人根据供货范围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文件格式和要求进行报价。

(1)开标价格表及报价承诺函;

(2)投标价格表。

我方已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1)我方投标报价包括设计、制造、供货和服务等所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且该投标报价为固定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投标报价固定不变。

2)我方已详细阅读了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修改(如果有)和所有供参考的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清楚在今后再无权对此提出理解不清或误解的问题。

3)本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1条款规定。

4)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函,或者串通或虚假投标,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5)我方理解,贵司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投标或其他任何可能收到的投标。

6)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合同,并且严格按合同规定按期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函,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为工程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质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理更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7)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8)我方承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予以处理,我方完全接受。

9)我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要求及提示正确使用平台相关功能,在平台的所有操作均代表企业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企业在平台上提供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如有任何违反前述内容的情况,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及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招标人和平台管理者根据其企业规定做出的处理措施。

10)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使用的或许诺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带来的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均由我方承担。

11)所有有关投标文件的正式通信联系地址如下: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1B)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注:需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1C)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格式(1D)

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致: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由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投标过程中,自愿作出以下廉洁自律承诺:

1.不伪造、不借用、不盗用业绩材料或资质(格)材料;

2.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

3.不向招标人、评委和贵公司人员行贿或变相给与好处;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人、评委和贵公司人员施加压力;

4.主动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服从贵公司组织安排;

5.如对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异议,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向贵单位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实名反映,不组织、不参与群访群诉事件。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贵公司按照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附件2投标价格表

A投标价格总表

表2A

(元人民币)

序号项 目价格(含税)备注1电芯(包括相应的设计服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