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旧锅炉房一层库房招租公告_招标
招租公告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及我公司《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办法》,决定向社会公开招租旧锅炉房一层闲置库房,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和租赁期限 (一)本次公开招租房屋为:旧锅炉房一层库房(建筑面积约为280平方米)(面积数据仅做参考,以实地现状为准)。 (二)本次公开出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为叁年。 二、出租方式,竞租对象,出租底价和安全保证金 (一)出租方式:采用公开招租竞价出租方式。 (二)竞租对象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三)年租金底价:库房公开出租设月租金底价,租金底价为2.6元/平方米˙月。租金底价为最低限价,低于底价者视为无效报价。 (四)安全保证金: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交纳竞租安全保证金一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一)报名时间: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20日下午15时整(周六,周日不受理). (二)报名地点: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办。 (三)报名方法 1.竞租人按照公告规定的日期及地点向招租方报名。 2.竞租人若有疑问,应在报名前向招租方咨询。一旦报名,视为无异议。 3.竞租人报名时应向招租方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信用中国查询报告(或资信证明) (4)竞价单。 4.报名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下午15时前,逾期不再受理。 四、现场竞价时间,地点 竞价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5时(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竞价地点: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联系人:余鸿飞 联系电话:0972-8655576 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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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简介
1.租赁标的年租金及保证金:
| 标的序号 | 租赁标的 | 建筑面积(㎡) | 租金 | 安全保证金(元) |
| 1 | 旧锅炉房一层库房 | 280 | 2.6元/平方米˙月 | 10000 |
注:租金为最底价。
2.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民小路上杏园段北60米处青乐公司旧锅炉房一层库房(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用途为商业。
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目前空置。租赁物为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下资产。
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竞租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4.租赁目的及用途:堆(存)放物资,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
5.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并在年初第一个月内一次完成支付租赁费。
6.合同签署: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库房租赁合同》。
二、竞租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接受的主要租赁条件
1.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2、承租方必须自行负责解决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手续和相关事宜(包括工商、税务登记、卫生、安全、环保、城市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消防审批手续和验收等),并承担全部费用。
3.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营业税等与承租方经营有关的相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通讯费、电视收视费、卫生保洁费、消防及环保器材相关费用等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需改变房屋外墙立面、原有墙体结构及原有设施的,或者需要在横梁、外墙打孔凿洞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意见书后,方可进行装修的相关事宜。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依附于房屋的固定装修(如隔墙、地砖或地板、吊顶、门、窗、壁橱、防盗网等)不计残值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恶意损坏和拆除。
5.其他未尽事宜以本项目《库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6.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
四、竞租人报名时应向招租方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信用中国查询报告(或资信证明)
(4)竞价单。
附件1:竞价单
附件2:库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盖章):
2026年4月30日
附件1;
竞价单
竞价单位名称:(公章)序号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平方米)租金报价(元/平方米˙月)租赁区域备注1锅炉房一层库房租赁280锅炉房一层库房序号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平方米)租金报价(元/平方米˙月)租赁区域备注1锅炉房一层库房租赁280锅炉房一层库房
年年月日
附件2;
旧锅炉房一层库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710481283E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将坐落于乐都区雨润镇上杏园村民小公路北侧旧锅炉房南侧空闲场地及一层库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之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租赁标的的基本情况
1.1租赁标的:租赁标的位于乐都区雨润镇上杏园村民小公路北侧青乐公司旧锅炉房一层库房(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用途为商业。
1.2现状:租赁标的的空闲场地为水泥路面,库房为砖混结构。上述面积仅供参考,具体面积以实际为准,实际面积若与上述面积不一致,租金不做调整。
1.3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现场观察并充分了解标的的位置、厂房结构、建筑及消防安全、实际使用面积、室内装饰及附属设备设施等状况,经慎重考虑,愿意按现状承租。
第2条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为堆放物资(不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和停放车辆,乙方租赁使用标的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及场地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
第3条租赁期限
3.1本合同租赁期限,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无免租金期。
第4条租金标准及其递增办法与支付方式
4.1第一租赁年度(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每年租金为¥元,即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每年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
4.2从第二租赁年度起至租期结束,每年度月租金在上一年度月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3%,即
2027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每年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
2028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每年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
4.3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应支付的租金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91632123710481283E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乐都支行
4.4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含)后一个月内支付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第一年租金;2027年7月30日前支付自2027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的第二年租金。2028年7月30日前支付自2028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的第三年租金。
4.5租金(含税)不含其他任何费用。
4.6甲方收到租金后向乙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5条保证金、有关费用及税费负担
5.1安全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含)前,向甲方支付各种实施损伤押金作为保证金。
5.1.1本合同安全保证金为¥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
5.1.2安全保证金不计利息,不能冲抵月租金和乙方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5.1.3租赁期满,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事项,归还甲方租赁标的后,如无其它需要扣减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甲方应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5.2有关费用:基于乙方租赁使用标的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交纳;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5.2.1电费执行,按国家或当地相关标准执行,价格变动将随之相应调整。
5.2.2乙方电费按照实际使用数额计算,每月结算一次,接到甲方的缴费通知后在当月最后一日前支付给甲方。
5.3税费:租赁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各自缴纳应缴税费;若政府未有明确规定某项税费应由出租方或者承租方缴纳的,则由乙方承担。
第6条装修要求与责任
6.1乙方对标的进行装修时,不得擅自搭建,不得擅自拆改与损坏原有的厂房结构和外墙立面;如有安装吊顶,应留有屋顶管线检修口,原有水、电、通讯(信)、消防等入户开关(接口)位置不能封闭;乙方在室外位置安装招牌(广告牌)、空调机、排气管(扇)等须符合属地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和物业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做到规范、整洁,乙方还应确保室外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6.2乙方如果需要对标的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需要改变厂房原有结构及原有设施,或者需要在室内搭建、拆改外墙立面等,应当事先与甲方协商,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意见书后,方可进行以上装修的相关事宜。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对标的进行本合同第6条6.2款的装修施工,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
6.4装饰装修、搭建、改造和变更设施(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及其日常维护维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
6.5简易搭盖的拆除或修缮、装饰装修的施工等及其日后的使用、维护维修的安全等责任,由乙方负全责;如果乙方的搭建(含简易搭盖)与改造的结构及建筑、设备设施、装饰及室外设备等发生安全事故(含导致后期房屋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责。
6.6租赁期满,乙方的固定装饰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恶意损坏。
6.7租赁期间,该厂房水表后端及该厂房供电总开关下端的一切维修事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7条标的的使用要求与修缮责任
7.1乙方租赁使用标的应遵守国家、地方、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标的。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租、转借或其他方式将租赁标的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实施其他处分标的的行为。
7.3乙方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行组织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用电安全、卫生安全、安全保卫及其他安全工作,防自然灾害、环境保护等工作,租赁期内的安全和环保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7.3.1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7.3.2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如需排放污水、废气等,应配置污水、废气净化处理设备,废物、废水、废气等排放的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
7.4室内消防管道及消防栓是消防专用设施,不得用于生活供水及其它用途。
7.5乙方应自觉执行属地“门前三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履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公约。
7.6甲方负责标的原有建筑及设施(不含标的原有室内外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入户门)的维修义务及费用承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安全地使用所承租的标的及其附属设施,并承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维护保养责任,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标的或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立即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7.7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厂房及装饰装修、设施等损坏和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本合同第7条7.6款和第6条6.4款的约定各自承担,互不赔偿;如因第三方责任导致房屋及装饰装修、设施等损坏和财产损失的,双方共同追诉责任方赔偿。
第8条合同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
8.1因下列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补偿、赔偿等责任,乙方应及时搬离并归还租赁标的,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8.1.1因战争、自然灾害或非因甲、乙双方责任导致标的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而且无法修复使用的。
8.1.2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标的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租赁的。
8.1.3在租赁期限内,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或土地收储的。
8.1.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8.1.5出现本合同第8条8.1.3款情形时,如果政府有相应补偿款,则其中房产拆迁给予的装修补偿款归装修出资方所有,(如有)停产停业搬迁等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租赁房产安置及基于租赁房产的补偿权益以及土地收储的补偿等全部归产权方所有。
8.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标的,已收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的装饰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如有造成甲方其它经济损失或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责任。
8.2.1乙方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8.2.2乙方擅自搭建、拆改厂房结构及外墙立面的。
8.2.3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8.2.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达二十个日历日以上(不含第二十个日历日)的。
8.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使用的,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标的的。
8.2.6未经双方协商确认,乙方擅自退租的。
8.2.7乙方的装饰装修(含简易搭盖)、设备设施及配置、经营行为等存在安全隐患,且不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的。
8.2.8乙方未配置污水、废气净化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废气污染环境的,或未按环保要求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噪声的。
8.2.9因乙方的原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租方收回出租厂房的其他情况。
8.3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不补偿乙方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费用,如无其它需要扣减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50%(不计利息)。
8.4甲方因企业改制、重组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2个月向乙方书面提出要求,甲方除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8.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按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金额为乙方应付而未付租金的5‰。
8.6乙方确实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将租赁标的退还甲方,甲方不补偿乙方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费用,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8.7乙方的租金应结算至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之日为止;各项费用应结算至乙方完全搬离且将租赁标的归还甲方之日为止。
8.8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如不按时归还租赁标的,应按照3倍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标的占有使用费(即每日的标的占有使用费=当期有效的月租金标准÷30×3),且甲方可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由于乙方逾期归还租赁标的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9条标的的移交与归还约定
9.1甲方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标的及其附属设施移交乙方使用。
9.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等,乙方应如期完好归还。(除本合同第8条8.4款的情形外)固定的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标的与固定的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如有非自然属性的人为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的可移动物品应及时搬迁,逾期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租赁标的内如有未清理财物,视为乙方遗弃物任由甲方处置;清理处置遗弃物如有发生费用,则由乙方负担。
第10条免责条款
10.1租赁期间,如遇标的周边道路更新改造等工程施工以及水、电、燃气、通讯(信)等管线的建设与更新改造等工程施工;市政供水供电管网停水停电、重要活动道路戒严等突发事件;物业内部配电、供水、消防、电梯等设施检修;以及乙方财产被盗、被抢等非甲方责任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和经营遭受影响,甲方不负有经济赔偿、调低租金或其他补偿责任或义务。
10.2乙方应对标的的使用(含继续使用简易搭盖)行为的合法合规及安全、环保等事项承担全面责任和义务。因此,即使甲方对乙方使用、装饰装修、修缮及维护维修行为予以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也并不代表甲方承诺对乙方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而减轻、豁免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10.3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是该标的的实际管理人,该标的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气使用不当,在该标的内摔倒,给承租人以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出租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租赁期间,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如甲方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等裁定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11条纠纷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本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在提交仲裁时,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1.3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12条通知
12.1甲方的联系电话为0972-8655576,通讯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五二号信箱;乙方的联系电话为。
12.2双方重要文件往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双方当事人直接签收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如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至本合同第12条12.1款所列通讯地址,则自特快专递寄出之日起算第3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提前签收除外);双方应主动做好信函接收工作,无论信函是否被拒收、无人签收、他人签收等,均不影响有效送达的认定。
12.3乙方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的,甲方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或微信的方式向乙方追收,自甲方的短信或微信从本合同第12条12.1款所列手机或微信号发往乙方本合同第12条12.1款所列手机或微信号之日起,视为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
12.4如送达通讯地址变更,变更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否则,通知方按对方变更前通讯地址寄出的,仍然视为有效送达,通讯地址变更方对此无异议;如联系手机号码、联系人微信号变更,变更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变动方负全责。
第13条其他
13.1乙方自行负责协调解决和办理租赁标的在装饰装修和使用中所涉及的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税务及特种设备、特种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各项事宜和相关证件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13.2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须签订“厂房租赁安全及环保责任协议书”。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4本合同壹式四份,甲方、乙方执贰份。
13.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