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的采购公告
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5月28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7212026CCS00017
项目名称: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068675
最高限价(元):1068675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1068675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包 1,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证书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5月17日至2026年05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5月28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5月28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榆次区新建街道汇通路222号(人行天桥旁凯隆智联)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文件之规定计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榆社县新建南路99号
联系方式:0354-6723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凯隆智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街道汇通路96号
联系方式:190361578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廉
电 话:19036157890
附件信息: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行政区域 | 山西省 | 公告时间 | 2026年05月18日 00:01 |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6年05月17日至2026年05月22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6年05月28日 09:30 |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榆次区新建街道汇通路222号(人行天桥旁凯隆智联)开标室 | ||
| 预算金额 | ¥106.8675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宋廉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9036157890 | ||
| 采购单位 | 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榆社县新建南路99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354-6723666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西凯隆智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街道汇通路96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9036157890 | ||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1407212026CCS00017
采购人: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凯隆智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目录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0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30
第五部分采购需求36
第六部分合同范本37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42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5月2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1407212026CCS00017
2.项目名称: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068675.00元
5.最高限价:1068675.00元
6.采购需求:采购内容为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
7.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供应商经营该项目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证书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6年05月18日至2026年05月22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3.方式:政采云平台线上下载。
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磋商文件: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
(2)请于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响应文件需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上传,在开启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五、开启
1.时间:2026年05月2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
2.有关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补遗、澄清及变更信息以上述网站公告与下载为准,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3.供应商须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中“供应商库”内进行注册并登陆“供应商管理系统”中的“注册信息维护”自主备案。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榆社县新建南路99号
联系方式:0354-66208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山西凯隆智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街道汇通路96号
联系人:宋廉
电话:19036157890
电子邮件:sxklzl9999@126.com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采购人 | 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山西凯隆智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3 | 项目名称 | 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 |
| 4 | 项目编号 | 1407212026CCS00017 |
| 5 | 采购需求 | 采购内容为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 |
| 6 | 合同履约期限 |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
| 7 | 项目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8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需在政采云系统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上传截止时间:2026年5月28日09点30分解密时间:解密时长30分钟。解密截止时间未进行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 |
| 9 | 响应文件(资格证明部分) | *1.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2.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3.提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4.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须提供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扫描件或影印件);*5.提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文件供应商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见“响应文件格式”);*6.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要求证明文件7.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注:加*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2)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
| 10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价格部分) | 商务、技术部分*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磋商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磋商文件格式’)若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3.磋商函(见‘磋商文件格式’);*4.报价一览表(见‘磋商文件格式’);*5.商务条款响应表(见‘磋商文件格式’);*6.技术及服务响应偏离表(见‘磋商文件格式’);7.近三年项目合同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8.技术、服务方案;9.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管理机构;10.政策性要求;11.其他资料;加*的商务、技术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 |
| 11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磋商保证金,将导致磋商被拒绝。2.本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3.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单位名称:山西凯隆智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次蕴华街支行账号:3541 0213 0000 01450行号:313175090024联系人:宋先生联系电话:19036157890注:采用电汇形式的,须从其公户转出,并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
| 12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
| 13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 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2)本文件未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可投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以外的产品;(3)响应产品中如包含“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3.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供应商参加本次活动,如涉及上述1-3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4.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响应要求: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服务由中小企业提供或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小微企业给予15%的价格优惠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响应的要求:(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给予15%的价格优惠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6.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7.本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评审标准(1)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5%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3)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8.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8.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需求标准》)。8.2如使用的建材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8.3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政策实施城市可结合自身区域位置、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8.4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 |
| 15 | 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本项目第五部分中的采购需求和本项目第六部分中的合同范本。 |
| 16 | 评审小组构成 | 本采购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由 3 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 1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山西省财政厅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
| 17 | 最高限价 | 1068675.00元;报价唯一、且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 |
| 18 | 现场踏勘 |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 19 | 标前答疑 |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 20 | 成交服务费 | 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交纳,成交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成交金额为基数,用差额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
| 21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电子响应须知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响应文件编制 | 1.1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如:上传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要把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形成独立PDF格式文档,在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模块处完成上传。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 |
| 2 |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 2.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磋商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 |
| 3 | 其他 | 3.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在评审过程中,当政采云系统出现异常情形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3.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政采云系统。 |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采购方:指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单位。即: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2代理机构:指在采购方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磋商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凯隆智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期提供响应文件参加磋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服务”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如按要求完成货物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履行售后服务、提供信息资料、组织相关培训及本磋商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
2.6“服务承诺”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供应商承担的提供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服务和供应商承诺的其他类似服务。
2.7“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2.8“磋商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9“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磋商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
3.供应商资格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磋商公告。
3.3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3.4关于中小企业参与磋商
中小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5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
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格的服务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磋商费用
5.1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磋商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磋商要求
6.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方案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及相关内容必须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
6.2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获取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前附表第18、19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7.通知
7.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系统中发出(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8.解释权
8.1本次磋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8.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二、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内容
9.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第五部分采购需求
第六部分合同范本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9.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9.3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下同)之前,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3供应商澄清、询问时间及方式:任何已下载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
10.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1.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2.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部分、商务技术部分及价格部分三部分组成。
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服务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
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资格证明部分、商务技术部分及价格部分中的加“*”项指标、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12.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
12.2.1编排要求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系统中的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或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12.2.2格式要求
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
12.2.3响应文件的份数、加密
12.2.3.1响应文件的份数
本次磋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3.2响应文件加密
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数字电子CA(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
12.3磋商保证金
12.3.1供应商应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和递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11条。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2.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3.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2.3.4.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2.3.4.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2.3.4.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2.3.4.4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12.3.4.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报价。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2.4磋商报价
12.4.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只要填报了一个确定数额,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标的及其实施、人员工资、勘查、资料、相关设备、验收、相关培训、保险、相关服务及相关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4.2供应商应按报价要求的内容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
12.4.3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报价。
12.4.4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2.5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投标人(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投标人(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投标人(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13.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本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3.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3.3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评审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3.4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内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评审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
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4.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14.2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之日起算。
14.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方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5.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CA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5.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或加盖个人电子CA章、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5.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电子CA章。
15.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解密及其他
16.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16.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上传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详见前附表),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在“政采云系统”完成上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解密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解密
17.1采购代理机构在解密开始时间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
17.2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
17.3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解密时间。
17.4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8.1供应商在递交(上传)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政采云系统”中加密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18.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
18.3在递交(上传)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进行撤回。
5、开启
19.响应文件开启及其有关事项
19.1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主持磋商文件开启会议。磋商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2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发出响应文件解密指令。
19.3开启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磋商程序和要求
20.组建评审小组
20.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全部由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20.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20.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0.4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0.5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0.6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20.7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磋商。原评审小组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20.8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21.评审
21.1评审小组成员首先对磋商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签字确认。如磋商文件内容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或歧视性等条款,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并停止本项目评审。
21.2依据磋商文件中规定“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评审小组成员对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部分、商务技术部分及价格部分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独立审查。
21.3根据资格证明文件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1.4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1.5在审查过程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6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政采云系统”中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中进行回复。评审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21.7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经评审小组成员认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
21.8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对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完全实质上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10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部分、商务技术部分及价格部分指标要求中带“*”商务技术要求作出实质上响应的;
(2)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5)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6)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9如果未对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21.10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除项目需对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的其他特殊要求(如需对样品、演示内容等)作为实质性审查内容外,只依据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
21.11评审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与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磋商(询标)。
21.12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对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2.磋商(询标)
22.1评审小组成员与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通过“政采云系统”分别进行磋商(询标)。
22.2评审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询标)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22.3在磋商(询标)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系统”给各供应商发出询标函。各供应商在接到询标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的对询标函所有内容作出的答复函。
22.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询标函所有内容做出答复函的;
(2)未在答复函中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评审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4)评审小组对答复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没有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5)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等情形。
23.最终报价
23.1报价原则
23.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开启第二次报价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第二次(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3.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
23.1.3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函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最终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最终报价。
23.1.4提交的最终报价须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上传。
23.2报价审核
23.2.1根据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对最终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
23.2.2对最终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评审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过“政采云系统”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2.3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活动或终止磋商活动。
23.2.4经审查,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供应商家数时,对符合政策性要求优惠的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按照磋商文件中确定的优惠率,对其最终报价进行调整后,形成各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
23.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
(2)未在最终报价函中加盖电子CA章的;
(3)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存在空项、漏项、缺项的;
(4)评审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如评审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审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4.综合评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
24.1综合评分原则
24.1.1评审小组各成员对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的综合评分细则进行独立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得分。
24.1.2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评审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4.1.3各供应商的评分因素得分加其报价得分,为各供应商的最终综合得分。
24.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
24.2.1评审小组依据24.1.3各供应商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24.2.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
24.2.3综合得分与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
24.2.5评审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活动继续进行。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本次磋商项目,授权评审小组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6.编写评审报告
26.1评审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及响应文件解密情况;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和理由。
26.2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审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出具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7.评审复核
27.1评审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27.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代理机构或者采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7.3采购方、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28.磋商过程保密
28.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及服务方案和其他信息。
28.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方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28.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
28.4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8.5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
29.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30.磋商项目终止
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磋商公正、公平行为的;
(三)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30.2在磋商活动中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磋商任务取消原因报送相关部门。
七、签订合同
3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
31.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1.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1.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1.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
32.成交服务费
32.1采购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交纳,成交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成交金额为基数,用差额累进计费方式计算。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2.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33.签订合同
33.1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技术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3.2采购方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相关承诺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3.3除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3.4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3.5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八、保密和披露
34.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磋商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34.2参加磋商过程的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4.3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
34.4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磋商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35.1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5.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5.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5.5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6供应商提起在线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事项及信息,在线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纸质版扫描件或图片(支持格式:DOC、DOCX、PDF、JPG、PNG、GIF)。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5.6.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5.6.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若分包);
35.6.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5.6.4事实依据;
35.6.5必要的法律依据;
35.6.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7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应为简体中文。
35.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5.8.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5.8.2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5.8.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别授权的;
35.8.4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5.8.5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5.8.6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5.8.7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35.8.8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5.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在线接收质疑答复结果。
35.10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35.11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5.12.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5.12.2对招标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35.12.3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1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十、违约处罚
36.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6.1开启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36.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36.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6.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37.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1)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磋商需求的;
(2)采购方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磋商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38.评审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方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审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5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9.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1)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磋商项目中参与磋商活动的,为所代理的磋商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咨询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
(3)违反规定确定磋商文件售价的;
(4)未按规定对磋商文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5)擅自终止磋商活动的;
(6)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
(7)未按照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
(8)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的;
(9)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活动情况的;
(10)未妥善保存磋商采购文件的;
(11)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一、资格性审查要求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基本资质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 2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 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3 | 基本资质 |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4 | 基本资质 | 磋商保证金 | 提供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磋商保证金须按照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在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 |
| 5 | 采购政策 | 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 提供供应商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上文件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 |
| 6 | 特定资质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证书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要求
| 序号 | 类型 | 要求 | 要求说明 |
| 1 | 商务资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 1.1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1.2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 |
| 2 | 商务资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 | 2.1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材料。2.2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内容是否完整、有效;授权人签署是否在授权书有效期内;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盖章等。 |
| 3 | 商务资信 | 磋商函 | 3.1提供磋商函;3.2磋商函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否则,响应无效。 |
| 4 | 报价 | 磋商报价一览表 | 4.1提供报价一览表;4.2报价一览表审查报价一览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4.3报价一览表存在漏项、缺项、错项;存在有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等情形的,响应无效;4.4报价有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的,响应无效。 |
| 5 | 商务资信 | 商务条款响应表 | 5.1提供商务条款响应表;5.2响应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5.3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对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未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无效。 |
| 6 | 技术 | 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及服务响应偏离表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 6.1提供技术及服务响应偏离表。6.2技术及服务响应偏离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6.3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对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未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无效。 |
说明:
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评审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
三、响应无效的情形
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无效。
四、评分细则
一、评审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依据最后报价、各项商务、技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打分表。综合评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业绩、技术要求等内容。
评审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加价格得分,为各供应商总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二、评审细则
1.分值分配
(1)报价部分10分
(2)商务部分25分
(3)技术部分65分
2.评分标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报价部分(10分) | |||
| 1 | 报价得分 | 10分 | 有效供应商中最后磋商价格的最小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保留2位小数)说明: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故不再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
| 商务部分(25分) | |||
| 1 | 同类型业绩 | 10分 | 供应商近三年(2023年5月至今)每提供一项类似业绩得2分,最高10分。 注:业绩以合同为准,合同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关键页、签字盖章页等,提供不全不予计分; |
| 2 | 项目人员配置 | 9分 | 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人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1人得1分,最高得9分。注:需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或资格证、劳动合同或近3个月内任意一次社保证明,提供不全或不提供不得分。 |
| 3 | 服务承诺 | 6分 | (1)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质量承诺(2分);(2)针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承诺(2分);(3)在服务期内对本项目响应时间、服务期限等的承诺(2分); |
| 技术部分(65分) | |||
| 1 | 针对本项目提供详实的工作方案 | 12分 | (1)详实的专业化服务工作方案,明确方案实施细则(4分);(2)项目现状分析,内容清楚(4分);(3)方案技术思路清晰,有目的性(4分)。对工作方案中所涉及的以上内容进行评价,对项目实施采用的技术思路和方法清晰,每项最高4分,不提供不得分。 |
| 2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9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包含:①项目质量内控管理制度及方案;②质量保障措施;③响应验收方案等内容)每详细描述一项得3分,共9分。内容矛盾、缺陷或不提供不得分。 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内容生搬硬造,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存在偏差;或存在与项目需求明显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明显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对采购需求理解混乱。 |
| 3 | 针对本项目的服务工作流程及落实责任人员 | 12分 | (1)技术服务工作流程,流程设置合理、分工明确(4分);(2)每个工作流程有细致说明及相关责任人员(4分);(3)人员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岗位责任落实到位(4分)。对服务流程中涉及的以上内容进行评价,每项最高4分,不提供不得分。 |
| 4 |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计划 | 12分 | 有完善的后续技术支持服务,根据供应商提供的①后期服务响应方案、②服务承诺、③对后续服务工作进度、人员、④后续服务技术支持等,每详细描述一项得3分,共12分。内容矛盾、缺陷或不提供不得分。 注:内容存在缺陷是指内容生搬硬造,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存在偏差;或 存在与项目需求明显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明显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对采购需求理解混乱。 |
| 5 | 针对本项目的应急方案 | 12分 | (1)针对本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4分);(2)针对本项目的应急工作流程(4分);(3)针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方案(4分)。对应急方案中涉及的以上内容进行评价,每项最高4分,不提供不得分。 |
| 6 | 项目安全保密方案 | 8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安全保密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每项4分,满分8分。①安全保密制度;②安全保密措施。以上内容每有一项缺失的扣2分,每项中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理解片面主观;方案内容不清晰;内容交叉混乱或与项目需求不切实际等)扣 1分,扣完为止,无方案不得分。 |
第五部分采购需求
一、商务要求
1、项目名称: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相关方案编制项目
2、预算金额:1068675.00元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4、服务标准:符合省、市有关文件的政策要求。
5、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
二、技术要求
(一)工作依据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暨“一园一策一图”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4〕2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6〕12号)、《山西省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三级防控体系基本规范(试行)》(晋环发〔2024〕2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需开展化工园区相关方案编制工作,确保园区在突发水污染事件中实现“守住厂界、控制园区、保护周边”的防控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为《榆社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方案》《榆社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一园一策一图”方案》和《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防渗漏体系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形成最终成果报告等工作。
注:未尽事宜,以签订正式《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部分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1.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服务地点:
1.2.第二条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服务范围
(二)服务要求
1.3.第三条合同委托服务时间
本项目服务时间为,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1.4.第四条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一)资金性质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
(三)结算方式: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
3.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3.委托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严重负偏离服务质量标准,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证甲乙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甲方的设备设施(如有)的完好无损,如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发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所约定工作内容中正式成果的知识产品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除为履行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公开,并保证在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
第八条履约验收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乙方服务工作范围内,如因工作未达到服务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结束后1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有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期。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新的意向,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停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就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
乙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服务人员。
乙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起诉或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5.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第十四条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成交/成交通知书
2.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说明文件)
3.采购文件(含澄清或修改文件)
4.供应商所做的其他承诺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本合同的签署地:
日期:年月日
注:合同仅供参考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须知
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并按“政采云系统”中规定的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评审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判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要求提交。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二〇二六年月日
资格证明文件目录格式
目录
资格证明部分
1.政府采购投标人信用承诺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5.提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文件…………………………………
6.提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7.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技术部分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文件…………………………………………
3.磋商函……………………………………………………………………………
4.报价一览表………………………………………………………………………
5.商务条款响应表……………………………………………………
6.技术及服务响应偏离表……………………………………………………
7.近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
8.技术、服务方案………………………………………………………………
9.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管理机构……………………………………………………
10.政策性要求………………………………………………………………………
11.其他资料…………………………………………………………………………
资格证明文件
1.政府采购投标人信用承诺函(格式)
政府采购投标人信用承诺函(格式)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形象,本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招标文件、本承诺函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机关的审查和处罚。
投标人(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本人(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年月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既未提供上述承诺函,又未提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电子印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印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5.提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文件
5.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性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5.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注:中标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3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有)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6.提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7.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影印件。
注:
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修改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文件被拒绝;
2.若授权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
3.磋商函格式
磋商函
山西凯隆智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以下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项目。
人民币(大写)元(¥元)
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90日历天内(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遵守本磋商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成交,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约完毕。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要求。
4.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
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6.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时,报价将拒绝。
7.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9.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10.我方承诺对磋商小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没有任何异议。
11.对贵方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或以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或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我方会立即予以回复确认。若因登记有误或线路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责任由我方自负。
12.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4.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所有有关本次磋商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供应商代表姓名:
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办公)(手机)
E-mail: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磋商函内容的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文件无效。
4.报价一览表格式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人民币/元
| 项目名称 | 合同履行期限 | 服务地点 | 备注 |
| 总报价(元) | 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 | ||
注:1.报价包含用于与本项目服务相关的一切费用。
2.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5.商务条款响应表格式
商务条款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项目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的对应响应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6.技术及服务响应偏离表格式
技术及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名称 | 磋商文件技术及服务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响应 | 偏离情况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7.近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
近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
| 序号 |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 |||||
| 15 |
备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技术、服务方案
9.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注:后附人员相关证件;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 主要工作经历 |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 | |||||
后附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
10.政策性要求
10.1环保节能产品证明材料(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1)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如本项目所投产品中不涉及强制节能产品,此表可不提供)
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产品型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认证机构名录 |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注:
1.采购货物中如含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如实填写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2.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2)非强制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如本项目所投产品中不涉及非强制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此表可不提供)
非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 包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产品型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认证机构名称 |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 包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注册商标 | 产品型号 |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认证机构名称 |
注:
1.采购货物中如含有非强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请如实填写产品明细表;
2.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10.2正版软件承诺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正版软件承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10.3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格式(如不涉及,此承诺可不提供)
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
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所供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10.4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若有)
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产地及厂家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价格合计: | |||||||
说明:
1.供应商如实填写表格,无相应内容可填的,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或用“/”来表示。
2.供应商投报产品包含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需填写此表后,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11.其他资料
